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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大炉村
    2017-01-20 16:01:01   转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具有合法用人资质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要及时结清工资并出具证明。用工单位要按月将用工情况向用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要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进场施工农民工用工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经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不得以包代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鼓励用工单位将一部分技能水平较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劳务企业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五)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转发放。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理属地内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负总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有依法保障本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牵头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建设施工企业承担本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应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分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监督,将经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七)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项目开工前于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拨付工程费用时,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比例将人工费用数额单列,优先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现有五大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三方监管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签约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相关规定存入足额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提交银行保函方式替代。除处理本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一定时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规范到位的用工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减免等优惠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要提高缴存比例。跨地区重大交通、水利、电力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按照建设单位属地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并规范使用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以充分发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的应急兜底作用。在发生用工单位确实无能力及时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相关规定提出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动用应急周转金后应当及时补足,确保足额储备。(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守法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企业拖欠工程款、工资款等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在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相关拖欠工资企业和机构法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广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库,供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参考。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机构法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投融资、信用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源头监管力度

      (十一)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已落实等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不得批准开工。(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工程款支付、结算争议等矛盾纠纷可能引发欠薪隐患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违法风险和法律责任提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杜绝假借农民工工资解决工程纠纷,严防假借解决欠薪之名讨要工程款和提前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情形发生。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是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存在不履行合同或其他违法情况的,不予出具竣工证明。(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明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明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管理信息。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四)加强对拖欠工资执法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进一

      步推进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全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提高案件处理效能。要加大日常监察执法力度,建立重点企业专人监管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监察,切实把拖欠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部门协作查处拖欠工资职责。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信访等部门协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建立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相互通报监察执法情况和新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情况,共同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当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重大案件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应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等,有效防范拖欠工资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及时处理欠薪争议仲裁案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重大集体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涉案金额较大的争议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农民工有权就工资争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依法及时出具支付令。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中心要依法为农民工拖欠工资争议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快速妥善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责任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使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和管控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严厉打击虚报冒领工资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达到其他目的等违法行为。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继续落实并完善“两级督查、三层兜底、政府负责”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定期督查督办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和查处不力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健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和指导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目标顺利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牵头做好欠薪案件的查办和督办、督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等。公安部门负责防控和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事件等。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建立和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开展给予经费保障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法治建设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健全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规政策,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制和政策保障。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披露典型违法案例,积极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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